第五类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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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银行对私营业务结算,基本采用旧中国银行传统结算方式。同城结算主要是支票结算,分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5种。 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是信汇、电汇、票汇。1952年10月后,票、信汇合并。另外还有代理收汇和出口押汇方式。对公业务结算,主要是划拨结算。同城划拨有4种: 结算收支凭证、转账支票、专用支票、专用送存簿;异地划拨分两种;委托收款、委托付款。1953年,全面采用苏联的结算制度和核算方法。结算方式有8种,即同城结算4种: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结算4种: 电信划拨结算、特种账户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同城也可办托收承付的结算。 1 955年,取消保付支票结算, 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1957年,异地结算有4种: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同城结算有5种: 支票结算、 付款委托结算、同城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1959年, 本县使用国家重新确定的8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汇兑结算,同城有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 1962年,异地结算恢复信用证结算,同城增加委托收付结算。196 6年,异地增加采购账户结算。1975年,同城结算中取消计划结算。1977年,实行限额支票结算(山东省范围内),停用限额保付托收。1981年,增加异地委托付款结算。1983年,增加特种汇票结算,至1990年仍用上述结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