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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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后,政府对个人的信贷,早期以贷放粮食为主,1949年后开始贷放货币。当时发放贷款以贫雇农、烈军属为主,兼顾其他农民,主要用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利率月息1分5厘。1952年,为推动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贷款以农业互助组为主, 因本县属老解放区,在贷款利率上政府给予优惠2厘的照顾。年内,对私商贷款9290万元(旧人民币),主要用于经营布匹、茶叶、土产、百货等,利率14.9‰、 18‰、19.5‰、22‰不等。1953至195 6年,本县对农业、个体手工业、个体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发放农业季节性和周转性贷款,对老解放区农民和退役还乡生产的革命军人优先照顾,利率7厘5毫。期间,信用社对农民贷款69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加入生产合作社。1963至1965年,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158万元,主要用于农民购买农具、耕畜,发展农业生产和灾区农民购买返销粮。为帮助农民发展生产,银行从1956年起发放预购定金,到1965年末,共发放41万元。1979年后,全县农村出现了"两户一体",个人贷款转向扶持他们发展商品经济。1984年,县工商银行发放个体工商业户贷款96户,76.6万元。个人贷款1990年末为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