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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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主要在农业税部分, 按其性质大体分3类:一类是对纳税有困难的单位和农户照顾的社会减免;一类是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和减产的单位和农户的灾情减免;一类是政策性奖励和优待照顾性减免。
1944年,按鲁中区规定,农业税每人平均占4分折中地(标准地) 以下者免征,开垦荒地3年内不负担柴草公粮。1946年,对荣誉军人免征2亩地负担,新安家的复员军人暂不负担公粮。贫苦鳏、寡、孤、独者,标准亩不足1亩者,减税一半,1-2亩者减税四分之一,无收益者不征税。受灾者减其受灾部分负担。1948年,为发展农业, 规定喂养耕畜1头,减征收粮7.5公斤,柴草11.25公斤。翌年,对无劳力烈军、 工属和鳏、寡、孤、独者,除扣除7分地免征外,视困难情况,减免20%至50%。 特困户全免;荣军、复员军工人员及支前民工、民兵和残病村干部,扣除7分地外,本人再扣除半亩地免征。新中国建立后,又于1952、1953两年增加老根据地减免照顾, 两年减免优待粮食1 05.40万公斤。1956至1978年,各类减免政策无大变动。 1979年,按正常年景计算,人均分配口粮182.5公斤以下,收入分配不足40元的基本核算单位免征农业税, 40至50元的单位酌情减免,免征一定3年,1983年停止执行。灾情减免规定,全年农作物总产量以正常年景计歉收2到4成的酌情减免,5成以上全免。 1981年,农业税减免工作以纳税单位计算,分别落实到生产队承包组和承包户。
沂源县属革命老区,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历来就给予很大优待照顾。1950至1985年, 农业税各类减免1615.71万公斤,占应征税额的13.28%,年平均减免46.16万公斤,最高年份减免额占应征额的46.14%。1986至1990年,共减免234.43万元。
工商各税的减免主要是少数税种的政策性减免,减数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