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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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1950年开征。按应税货种类分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 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8大类,38项税目,358个细目。税率从5%到120%。 1953年将其中22种划归商品流通税。本县开征的税目主要有:烟、酒、皮毛、木材、土沙、植物油等,采取出厂查实或游动稽查,起运报检等方法征收。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1950年开征。包括固定工商业按营业额计征的营业税和按所得额计征的所得税, 对摊贩业计征的摊贩业税,对行商征收的临时商业税4种。1958年改革税制,所得税部分成为工商所得税,其余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1950年开征。是对商事、产权凭证征收的税,以购花贴花方式缴纳税款。1953年修正税制, 大部分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其余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0月,本县恢复征收印花税。
利息所得税1950年,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缴。1959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 共22类商品,利率从5%到66%共33个。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0年公布税法时归属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成为独立税种。以不上缴利润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个体经营者为征税对象,按利润多少实行分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工商税1973年开征。由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简化而成。
其他工商税1950、1962和1964年,本县曾先后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60年代中期分别停征。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上述各税加城市房地产税合并成其他工商税种,统称地方税。
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16%。本县1983年试征,1990年发展到30个税目。
建筑税1983年开征,凡属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均按工程投资额的10%计征,由建设银行代扣代缴。
营业税1949年开征,翌年成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先后合并到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中。1984年又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税率3%到15%。本县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40元、收益额120元,临时经营者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20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开征。大中型国营企业采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0%到55%。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开征,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之后,对留利较多的企业调节利润的税种。本县核定各企业税率5~21%。
资源税1984年开征。纳税义务人为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及其他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以销售利润率确定税率, 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到1990年,本县应税产品仅有煤炭1项,纳税定额为0.20元/吨。
盐税是历史较久的税种,新中国建立后一直征收,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从工商税中分出成为独立税种。本县无盐生产单位,只对经营单位实行补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者均纳此税,并以上述三税为计税依据,城镇税率为5%,乡村1%。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为征税对象,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为基数,不超的免征,超过者分别按超过月数,税率从30%到300%,1987年调为20%到200%。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计算奖金税工资标准,分执行和未执行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比照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未执行的按每人每月工资60元计算,超过部分按奖金计算。后全部改为人均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开征,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家核拨部分事业经费的,部分自费部分国家拨款和全部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4种类型, 分别按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人均超过3个月、2个月、1.5个月和1个月计算,不超不征,超过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征收的税种,1985年开征。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税率30%到300%。
产品税以工、 农、林、牧、水产品为征税对象,1986年开征,共划分为270个税目,350个税率,最低3%,最高60%。翌年,大部分应税产品改征增值税。
房产税1986年开征。本县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到1990年底,本县先后开征的税种还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税、筵席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预算外资金征收的专项基金,1983年征集。当年征集率按12.5%统算,之后按15%计征。本县该项基金征收来源仅限于国营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
教育费附加1986年征收。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在缴纳上述三税的同时缴纳该费。 国营规定征收率10%,本县根据实际,规定从1990年1月起,征收率为20%,以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征集。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缴纳的部分,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征集率10%。本县征集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大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