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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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1944年,沂源县抗日民主政府设财粮科,配备干部2名。1947年7月,财粮科分为财政科、粮食局。1949年,工商税收业务移交县财政科,内设税务股。1950年6月设农业税科, 1952年,农业税科改称财粮科,1953年撤消。是年,县保险支公司并入财政科。1957年改称财政局。1958年3月,财政局、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1959年, 财政局、税务局分设,一套班子,挂两块牌子,分别办公。1962年3月,财政局, 税务局分开。1969年1月,财政、税务机构与银行合并,称财政金融革命委员会,是年11月,财税机构与银行分开,成立沂源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税组。 1972年1月改称财税局。 1983年4月,财政、税务再度分设,各自完全独立。1986年1月,全县17处乡镇建立财政所,配备正副所长、预算总会计和出纳、农财、农税等专管员。财政所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双重领导。1990年末,财政局设纪检组、监察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有偿资金管理处、农业发展基金办公室、人秘科、监察科、预算科、行政事业财务科、企业财务科、农业财务科、农业税征收管理科、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学校、干部职工55人。乡镇财政所计有干部、职工84人,其中合同工、临时工54人。
体制1944至1949年,受战乱影响,县财政收支数额较少,收入主要靠公粮田赋,金额上缴,支出由上级按供给标准拨给,按月向行署结报决算。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期间,干部实行实物供给制。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预算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预算支出, 按单位隶属关系划分。 1959至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 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总额分成比例每年有所变动。1971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 1974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19 76至197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1978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1980至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1982至1984年,实行"固定比例,总额分成"体制。翌年,临沂行署确定沂源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定额上解"体制。总额分成比例为67%,定额上解8.5万元。1986年,临沂行署核定本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总额分成"体制。核定收入留解比例为县97%,地3%。1988年,实行"收入全留加定额上缴, 上缴数额逐年递增"体制。临沂行署核定县收入留成比例为100%,规定从1988年起,定额上缴每年递增8%。当年定额上解68.4万元。至1990年体制未变。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986至1990年,实行两种管理体制。南麻、东里2镇实行"划分收支, 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 其他乡镇实行"定收定支,固定比例分成加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