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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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制度演变长度:1949年前,本县计量杂乱。官方多用营造尺(清代单位,1营造尺=32厘米) ,民间沿用旧杂制,土木建筑采用合尺,1合尺=1.57市尺,1米=1.85合尺, 市场则棉布尺、合尺、市尺并用。1棉布尺=1.66市尺。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制、市制、英制、杂制并用。除农村贸易市场使用旧杂制外,其他各行业公制、 市制、英制并用。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即公制) 为基本计量制度,从此米制使用渐多。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翌年9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采用以"米"为主单位的长度计量单位。
面积:新中国成立前,本县地亩有大亩、官亩、市亩之分,丈量土地用方杆计算。 1杆=5尺,1市亩=240方杆,1大亩=720方杆=3市亩。由于尺有营造尺、市尺、当地尺,长度不一,地亩大小有别。用营造尺标准称官亩,市尺称市亩,当地尺称大亩。一般1大亩约3.24市亩。1953年后,本县丈量土地一律用市亩计算。
容量和体积:1949年前,容量单位沿袭清制:石、斗、升、合、勺、撮,其进率为十。 但本县容器斗的大小不统一。官斗以营造31立方寸为1升,10升为1斗,1官斗容小麦30公斤左右。 1市斗约15公斤,1官斗=2市斗。各集镇多沿用地方斗,容小麦25、30、35公斤不等。1953年,国家规定粮食计量改为衡度计量,废除升斗制。此后,容积计量多适用于液体计量,医药、石油、酒类多用公制升、毫升,商店用的油提、酒提多是用衡量斤、两标定的。
重量:1949年前,本县重量杂乱。市场有库平称(16两)、市称、行业称、大称等。行业称(菜贩、饮食业等)计量不一。卖柴草用大称,1斤=1.5市斤。1949年后,大称、市称通用,行业称渐废。1959年,统一用市称,并改1斤=10两(中医仍用两、钱、分的戥称)。1978年5月,对中医用药计量改革,一律以克为主单位。根据国务院1984年2月的命令和翌年颁布的《计量法》,从1986年1月起,将市斤改为公斤,制造衡器单位一律制造米制"克称"(1千克=2市斤,50克=1两,5克=1钱) ,停止制造市称。贸易销售、核价一律以千克为主单位,取消市斤。
另外,新中国建立后至1990年,温度计量、电磁计量(各类测电表)、化学计量、气体计量(蒸汽、液化汽)等本县均有应用。
计量器具1949年前,度器有竹木直尺、合尺、棉布尺、折尺、角尺、测绳、杆等。容器有升、斗、提等。衡器有木杆称。新中国成立后,增加温度、电磁、化学等计量器具。长度计量器具增加游标尺、卷尺、百分尺、杆杠千分表、水表仪等。衡器增加案称、台称、地中衡、轨道衡、字盘称、电子称、弹簧称、天平等。其他计量器具有显微镜、硬度计、压力表、血压表、氧气表、温湿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液体流量表、蒸气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