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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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县兴办企业,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降低中方职工劳务费用。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中方职工工资,按当地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的120%至130%确定。
第三条降低场地使用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二至五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一元。凡1990年以前外商来本县兴办上述两类企业及兴办农、林、牧、渔开发性企业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至十年。
第四条减免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让利于外商。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凡外商投资者的股份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返销产品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自合营企业获利年度起,本县合营者在五年内从自己所得利润中, 让利5%至10%给外商投资者。若外商投资者从分得利润中,在本县内再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股份达注册资本百分之四十以上,产品返销60%以上的,自合营企业获利年度起,本县合营者五年内从所分得利润中,让利10%至15%给外商投资者。
第六条实行综合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外商投资者可将分得的利润(人民币)用于购买本县产品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者如愿将获得利润(人民币)汇出,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帮助购买调剂外汇。
第七条优先安排施工和物资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作为重点工程予以保证。其工程施工、建筑费用,按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在生产经营中,所需水、电、煤、原材料优先供应,收费标准与当地国营企业相同。
第八条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建设经营中,所需资金,银信部门优先安排解决。
第九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审批机关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对本县有权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分别在十天内予以答复;对本县无权审批的,要迅速上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对于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除执行《山东省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外,外商来本县办理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承办企业在合作期内,从工缴费收入中让利5%到10%给外商。 补偿贸易项目,返销产品者,按国际惯例,从优定价。
第十一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来本县办企业,亦按本办法执行。对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及外籍华人来本县兴办生产性企业,投资期限五年以上,投资(按人民币折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可为其安排二名亲属户口"农转非";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可安排五名亲属户口"农转非"; 三十万元以上的,可安排十名亲属户口"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