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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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地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搞活企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凡是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改革措施,都要满腔热忱地予以支持。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要在中央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相统一的原则,大胆地进行探索和试验,创造性地贯彻和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凡各业务上级的具体规定要变通执行的,都要边执行地方政府的意见,边向上级反映解决,以利于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对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二、坚定不移地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企业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企业行政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在征求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任免。凡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都要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经理)要善于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和职代会的监督,书记要支持厂长(经理)行使职权。厂长(经理)、书记要同心协力,互相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企业只要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何部门不得硬性要求企业设立对口机构和规定定员比例。衡量企业的工作,只能以工作实绩为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按承包合同和工作职责考核企业领导人员,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办法。企业内部可以适当划分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可以将部分工资同奖励基金捆起来使用,实行内部浮动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按劳动成果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可以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在单独核算的基础上,利用富余生产能力和人员,承包企业内部的技术工程项目和劳动项目,开展多种经营和对外服务。承包指标要先进合理。按国家政策制定的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经济责任制和承包合同一经确定,都要确保兑现,不能失信于民。哪一级确定的由哪一级负责。
五、生产任务饱满,产品市场急需,靠正常工作日难以完成任务的企业,经县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报临时用工计划或安排加班生产,临时工工资和加班工资可列入成本,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指标。加班时间要适当控制。
六、生产第一线关键岗位上的职工,特别是技术难度大,劳动强度大,而又牵动全局的岗位,可以实行岗位津贴。津贴范围和标准由企业自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此项费用一般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对奖励基金不足的,经财税部门同意,可计入成本。
七、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凡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定额确系先进合理,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劳动、财政部门(集体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计件工资或超定额计件工资,其超出标准工资部分,在不超过标准工资40%范围内,国营企业可列入成本,集体企业可比照办理。凡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不再提发综合奖金。
八、企业要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尽快由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大力加强经营工作。可以实行联购联销承包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计酬比例和奖惩办法,以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其中对采购生产过程中必需的紧缺原材料和推销滞销合格产品的,可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财税部门备案,实行销售、购进额提成包干奖励办法,其承包费或酬金可分别列入材料和销售费用。实行联购联销责任制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单位其它奖励;实行其它奖励办法的人员不得参与实行联购联销人员的承包费和酬金的分成。
九、厂长(经理) 有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为3%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原则上要按照管理人员与生产工人的比例分开使用,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厂长公布。厂级领导干部的晋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企业中贡献特别大、 经济效益特别好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可提高到5%,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计入成本。
十、企业在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应酬招待,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其接待费,国营企业从利润留成和减亏分成中列支,每年开支接待费的总额不得超过税后留利的1%; 国营商业企业展销会、供货会的活动经费可列入费用,但不得超过该次会毛利的1%。 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接待费可以从经营业务费中列支,经营业务费一般不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1%。 企业可以优惠价销售带广告宣传性质的产品,或赠送少量小商品之类纪念品。但要从严掌握,不得赠送现金和贵重礼品。以上规定由各单位责任人审批并严格掌握。
十一、在利改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目标利润管理,在不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前提下,对重点企业实行目标利润承包,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收入任务,确定企业的年度目标利润。对超目标利润10%以上的企业,由财政按适当比例,从地方财力中给于鼓励,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经财政部门同意也可用于本企业的职工福利或补充奖励基金的不足。
十二、企业工资套改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计入成本后,对奖励基金不足正常开支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国营企业的税后留利可先按标准工资的12%提取奖励基金,然后按五项基金的比例分配,集体企业可按标准工资的12%从成本中提取奖励基金。
十三、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需要支付的一次性技术专让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技术咨询费可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十四、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流动资金除外)进行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经财税部门批准,对投产后新增利润在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五、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后,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优先安排贷款。贷款项目可不要求企业必须自筹30%的自有资金。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投产时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可由银行先按定额流动资金予以贷款。企业应从税后留利的发展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逐年增补流动资金,以提高自有资金的比重。
十六、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组织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由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十七、对从事饮食、旅店、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装卸、搬运、建筑安装等服务业务的,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月起,免征营业税一年。
十八、新建企业或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从投产取得收入的月份起,经财税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个别企业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再继续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十九、凡新建乡(镇)村企业,除税法列举的不准减免税范围外,均可由企业提出申请, 报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3年,免征所得税3-5年的照顾。对外地到我县兴办的工业企业,给予免征所得税5年的照顾。
二十、提倡县属企业与乡镇企业的横向联合。企业和科技单位向乡镇企业转让技术、提供信息、开展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可收取合理费用,并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对有关人员应进行奖励。
二十一、工业企业在专业化协作过程中,将一部分工艺性加工件扩散给乡镇企业,对承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免征两年营业税的照顾。
二十二、企业生产指令性调拨生产资料产品,必须有相应的原料保证。自购议价原材料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其原材料差价部分首先在企业内部消化,确实消化不了的,经物价部门批准可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原则,制定临时价格销售。省管价格的指导性计划产品,原则上都可实行浮动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二十三、要逐步放开劳务性饮食服务行业的价格。对理发、浴池、洗染、修理、服装零活加工等行业的收费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档次、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确定。乡镇企业开办的理发、澡塘、照像、缝纫、洗染、旅店等服务行业以及小农具的修理,其收费标准自定。
二十四、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等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不属于奖金范围。
二十五、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是一项重要改革,应当更多的提倡转为集体所有和个人经营,已经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要逐步转向集体所有。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步利改税核定上交的承包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减收一半,上交的一半交给商业主管部门;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其偿还金在税后列支,交商业主管部门,偿还期间的占用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免交;租赁给集体和个人经营的企业,租赁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改由税前列支,交国营商业主管部门,以业养业。恢复按二、八比例同财政算帐的办法,即企业交纳的所得税超过20%的部分,由财税部门返还给商业主管部门,用于商业网点建设。
二十六、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食品工业的发展,培植税源,根据食品工业的不同行业给予减免税照顾。在一九九○年前肉联厂、粮油加工厂、糖果糕点厂和中药加工厂,在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不再交纳调节税;在一九九○年前,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包括奶制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等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除卷烟、酿酒、味精外,其它新建的食品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新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中、小学校及集体食堂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利润微薄的可以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鼓励食品工业使用加价、议价农产原料,发展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企业因利用加价、议价原料发生亏损或微利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
二十七、为加快我县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以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技改所用贷款首先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利润中归还,还款来源不足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从新增产品税中适当归还。
二十八、鼓励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去乡镇企业工作,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可以不转户粮关系;在乡镇企业工作满六年的,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
二十九、集体企业主要行政领导干部一般可改委派制为民主选举或招聘,当选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要报主管部门审批,人事部门备案。任期内政治上、经济上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凡集体企业的领导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累计十年以上者,退休时未转干,可按国家干部退休标准发给退休费和补助费。
三十、为充分调动亦工亦农人员积极性,凡在我县境内一九七九年底以前招用的亦工亦农人员,执行固定工人的定级工资,企业主管部门有在系统内调配劳力的权力。
三十一、改变现行的以行政层次划分企业大小和确定企业规格的做法,改为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为标准划分。现有局级企业应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产值、效益连续三年下降的,要降低规格。现有股级企业和今后新上企业,凡年产值达到八百至一千万元(年利税八十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定为副局级;年产值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年利税达到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定为局级,由经委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出不同行业的规格标准,报县委、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企业达到哪一级规格,企业干部分别享受哪一级国家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三十二、凡被评为省级、地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节能先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企业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对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的成果,可参照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奖励。
三十三、按照国家《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所用原材物料均可实行节约奖办法,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物质消耗按部颁定额或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结合企业三年的平均数,制定定额,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一年一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沂源县委
沂源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