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试行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8&A=14&rec=2&run=13

沂源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试行规定(草案)

为巩固三反成果,加强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在三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订立各项工作制度,以达改善领导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

一、会议制度
(一)政务会分为例会、临时会。例会每七天召开一次,日期定为每周的星期二,时间五小时至八小时。主要研究上级的指示文件和有关政策方针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指示、决定及回报各部门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讨论向上级总结报告等。临时会议,则由县长或部门负责同志提议视工作需要召集之;主要研究上级指示,与紧急工作计划讨论制订,及有关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会议时间四小时左右。各部门凡须提交政务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会前通过部门作认真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拟成草稿)再提交政务会议研究;并在开会前一天交秘书列入会议议程。
(二)县长、秘书每周的星期五集体办公一次,主要研究当前中心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批复各区各部门请示的问题,急要问题随时研究批复。
(三)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机关干部人员大会,有计划、有重点的总结检查部门工作,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批评缺点,发扬民主进行讨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改进领导与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工作效率为目的。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部门干部会议,研究、贯彻、检查、总结部门工作,这样保证部门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日新月异系统的前进。
(四)按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它是人民民主政权,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有领导的彻底发扬民主,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改善政府领导,贯彻作好各项工作的最好方法,因此,必须认真选好代表,按期开好会议,并形成经常巩固的制度。
(五)区长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总结检查上季度和布置下季度的中心工作,和财经、政法、文教、卫生等各部门工作,会议时间根据会议内容临时决定。主要是解决问题贯彻工作为原则。各部门应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直属干部会议,检查、总结、布置部门工作,但会前应先向行政首长报告会议的内容、时间、人数,经领导同意后执行。

二、工作制度
进一步加强组织性、计划性,采取分工负责制的领导方法,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领导作风。
(一)建立大事日程制:这是加强计划性,明确掌握中心,克服工作被动的主要环节,各部门应根据情况每月底召开一次部门干部会议,检查总结一个月的工作,订出下月的工作日程,并于月底(三十日前)报告秘书室:以便整理成总的大事日程。
(二)各部门应根据总的制度精神、视其部门工作性质,通过大家讨论,认真订出工作、会议、保密、报告、学习、请假等各种制度的执行细则。订立后并应经常检查、贯彻、执行,以免流于形式。另外作息时间可按作息时间表执行,并严格执行请假消假制。任何同志不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脱离工作岗位。
(三)加强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应根据部门工作计划,与各项制度细则,及其干部具体情况,适当、科学明确分工,否则分工不明,就会产生忙闲不匀,事务被动,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各部门负责同志除做好中心工作外,并要具体领导好各部门工作。
(四)财经制度:要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财政制度,杜绝贪污浪费,但应防止机械搬运制度而影响工作的偏向发生,其具体要求应:
(1)认真加强现金管理,严格货币收付与预决算制度,杜绝贪污浪费。
(2)按期检查预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禁止盲目开支,以免造成悬案。
(3) 由检察、银行等有关部门成立检查小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对经济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保证贪污浪费不再发生。
(五)彻底发扬民主做好检查工作。除机关内部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机关人员大会,总结、检查工作,检查领导,从上而下的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外,今后并由检察部门具体负责设立人民接待室,接受处理群众来信、控诉、申请、检举等问题,并在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公共场所等适当地方设置人民意见箱,以便广泛接受与倾听群众意见,以达进一步发扬民主,取得群众监督、肃清贪污、杜绝浪费、克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一切违法乱纪、损害人民利益等等不良倾向。
(六)县、区两级政府对各项任务除全面布置外,并应各自掌握重点典型,吸取经验,推动全面工作。任务布置后要有计划地统一组织力量、深入到区、乡帮助贯彻工作。各部门负责同志到区工作时应帮助区政府指导改进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区政府工作逐渐纳入正规。各部门负责人出发回来后,有计划的向政务会汇报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乡政委员会的作用。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批复方面:
1、 各区各部门向县府请示的问题,必须贯彻一事一文制的要求,其内容应首先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便于领导研究批复。时间上一般问题在三、五天内批复,急要问题当日批复,特殊情况例外。
2、 在批复规定上一般性的问题,由秘书与县长研究批复,政策原则问题经政务会讨论批复,重大问题政务会议不能解决的可由县委研究或转请上一级政府批示。
3、 凡以政府名义下达上报之指示、报告、请示等应由政务会研究通过,县委负责人审阅批准后始得印发,各部门下达之一般性的指示、文件等,起草后交秘书修改,县长审阅后印发,否则不得擅自下达。
4、 由政府召开的区、乡干部会,各种代表会议上不经研究通过,任何同志不得随意布置工作。
(二)报告制度:
1、 各区公所、县府各科、局、行、社、院于每月的二十五号前向县府写书面报告一次,每双月得送综合报告一次典型材料。应不定期的写专题简报、其报告内容应以当前的中心工作情况、重要会议的中心议题,政府各部门业务工作贯彻执行情况及其他事项。
2、 在语法上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既原则又具体,每次报告一般可在二千字左右。
以上制度经县政务会议研究通过,县委批准报专署备查。希各区公所、县府各部门研究执行为要(从九月份开始执行)。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