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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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为了逐步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人民政府一贯积极提倡与尽力帮助农民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已取得一定成绩,得到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担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近几年来才开始试办,合作化政策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和普遍,在具体办社中还存在着某些偏差和缺点,主要的是某些乡村在办社中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上违犯自愿互利政策,加之潜藏的反革命分子乘机造谣破坏,以致引起某些农民对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了一些疑虑和误解,甚至发生宰杀、出卖耕畜和砍伐树木等严重现象。为了纠正上述偏差和缺点,正确贯彻自愿互利政策,消除某些农民的疑虑和误解,积极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春耕生产的决议中的政策规定,本府对下列各项具体政策重新申明,布告周知:
一、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合作社内部的事情必须根据贫农与中农互利的原则,依靠社员协商处理,任何人不得包办。
二、土地入社,必须根据土质好坏、产量高低经社员民主评定,合理折股入社。耕地报酬应稍低于劳力报酬,具体比数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社员协商规定。
三、耕畜私有公用者,必须给以合理报酬,保证畜主不吃亏。社员私有耕畜转为全社公有,必须畜主自愿,并民主评定合理价格,此项畜款一般应在二三年内还清,经济能力不足的社可延至五年。社员归公耕畜的价款超过本人应摊部分一律作为向社投资,并参照银行利率生息,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
四、社员农具私有公用者,应给合理报酬,若有损失,应由社内修理或给适当补偿。大型农具社员自愿并经社同意作价归公者,可按耕畜处理办法处理。一般经常随手使用的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用、自修、不应作价归公。
五、大片造林可以合作经营。零星的果树林木可不入社,如树主自愿,且入社后对林木生长有利者,可以入社,但应根据树木种植和培养所费劳力、资金、以及树木今后的收入,民主评定适当的计酬办法,保证树主得到合理报酬。
六、社员入社应按土地分担一部分生产资金(如种子、草料和现金等),作为全社的生产底垫。担数量不能过多,以多数社员拿的起为限。个别贫苦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少交或不交。
七、社内生产资金不足时,可以发动社员自愿投资。但必须参照银行放款的利率给息,并立据为凭。社内按规定期限付息还本,以鼓励社员投资的积极性。
八、社员退社时,应带走的土地、私有耕畜、农具和股份基金等,应如数带出,不得借故少给或扣留。对于退社后的农民,合作社仍应积极团结帮助,搞好生产,不得歧视或打击。

县长 董钦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