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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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工作制度1955年10月,县医院建立医护工作制度,各区卫生所参照执行。之后,逐年完善。"文化大革命"中,各项制度遭破坏。1978年贯彻卫生部《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使医护工作制度更加健全。1990年起,各医疗单位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经营管理。
公费医疗制度新中国建立前,国家干部用药采取记帐的办法,由县政府统一结算。1953年,公费医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县卫生科统一管理。1964年,沂源县人民委员会制发《沂源县公费医疗管理试行细则》,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享受对象和开支范围,管理严谨。1980年实行经费包干制,公费医疗由卫生局设专人管理。1987年,公费医疗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并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发证到人,从严管理。由于享受公费医疗人数逐年增加,药价上涨,公费医疗费用连年超支。1988年,公费医疗6950人,支出74.30万元,人均105元,超支33万元。1990年公费医疗7210人,支出130万元,人均180元,超支80万元。
合作医疗制度1969年5月, 农村兴办合作医疗。至1970年底,办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有130个,1975年底,增至519个,占全县生产大队总数的78.2%。医疗资金由生产大队和社员共同负担。 社员每人每年交1-2元不等,生产大队从公益金和副业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医疗费补助, 社员凭证免费就医。1978年,按照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章程(试行草案) 》,全县有8处公社,实行社队联合的合作医疗。生产大队将筹集的医疗费交本公社医院代管,社员凭大队介绍免费到院就诊。1982年,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合作医疗大多停办。1990年底,只有4个村实行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