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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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根据卫生部《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县卫生科对各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进行清查,除规定留用外,其余全部封存上交。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限量供应。从1954年始,建立麻醉药品购用卡片。60年代初,注重药品质量检查监督。1964年,全县进行药政大检查,处理80余种霉烂变质过期失效的中药,价值5000元;处理过期失效西药60余种,价值8000元。1977年,对医疗单位制剂进行检查,停止使用的针剂66357支、片剂13208片,酊、水、油膏1400瓶。198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从1985年起,每年进行药政大检查。1985年查出不合格药品386种,不合格率9.6‰,药品价值16532.73元,其中从福建晋江地区购进的各种假劣冲剂价值4000元。 1986年6月,查出淘汰、过期失效、 无批准文号的药品65种, 价值3万元。1987年, 查出假劣药品价值64831.56元。 将其中的21种假劣药品当众销毁。1989年县药检所完成检品415件,查出不合格的检品3 61件,占87%,抽验率91.1%。1990年,麻醉药品使用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专用处方,专帐、专册统计。同时,加强对精神药物的管理。对贵重药品、滋补药品的使用,严格掌握,无滥用现象。
1949年后,沂源县的医药市场管理逐年得到加强。1981年,县卫生局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规定。1985至1990年,全县取缔非法游医药贩400起,600人次;没收假劣药品500多件,价值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