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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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拨款,其他来源是地方自筹、征收学费、勤工俭学、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集资。解放初期,国家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主要靠地方自筹。1948年,教育经费正式列入县财政计划。1951年,县财政拨教育经费折小米197323公斤,征集学杂费折小米21810公斤。
小学办公费主要靠收学杂费解决。学杂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1956年,小学生每年收1.5元, 高小生2.2元,初中生3.5元,此后略有增加。1989年城市小学生每人每年收学费8元,中学生收12元,农村小学生每年收6元,农村中学生收10元。中学经费完全由国家拨款,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征收的学杂费多用于学生助学金。“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经费数额逐年减少,仅维持工资、福利和中学办公费用,其他开支一律停止。1980年,教育经费拨款逐渐正常,是年,教育费拨款352.99万元,此后逐年增多。1986年县财政开始征收教育附加费,征收率10%,1990年改为20%。1990年教育拨款947.4万元。
民办小学经费主要由办学单位和学生家长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51年,县财政拨民办教育经费782.74万元(旧人民币),群众自筹6799.34万元(旧人民币)。1959年国家规定,民办学校收学杂费,每生每月1角。办公费每班每月2元。1968年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小学停收学杂费。为增加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开展勤工俭学和群众集资,1985至1990年,全县群众对民办小学共投资1100万元,乡镇中小学投资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