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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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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县委提倡晚婚晚育,规定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是年,全县63对
青年男女自觉推迟原定结婚时间。 1972年,县革委规定青年男女结婚年龄男不9低
于27周岁,女不低于25周岁。到1975年,平均结婚年龄男达到26.8岁,女达到24.5
岁,晚婚率达到90%以上。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
女20岁,但97%的青年仍实行晚婚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