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民办教师 资料库:高青县情资料库 章节:青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7/section/2/article/9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7/section/2/article/9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办教师的招用,是我国普及小学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生事物。五十年代 末,各市、县、区、乡根据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始 了全国性的民办教师招用工作。在当时,由于普及小学教育形势的快速发展,公 办教师队伍人员缺口很大,国家财政又难于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这一难题,因此, 各级政府便很快落实了招用民办教师的重大举措。一般要求,每个村都建立一处 单独的小学,不留空白村。大村只设一名公办教师负责教学、校务工作,民办教 师招用一名或几名。小村无条件委派公办教师,由本村招用的民办教师任教授课。 民办教师的“社员”身份不变,其待遇是享受与同等劳力或高于一般劳力的工分 补贴制,年终与生产队社员共同计酬分红。七十年代以后,上级出台了民办公助 的暂行规定,民办教师除享受本队的工分待遇外,地方教育部门又按照民办教师 任期多少,给予等额不同的师资津贴,一般在15—25元之间。从八十年代开始, 取消了民办教师的工分计酬办法,由乡镇政府负责集资教育费,从民筹部分解决 民办教师的工资发放,其标准已接近同等教龄、学历的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直 到八十年代末期,国家又实施了民办教师分批审定转正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