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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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县有优抚对象2538人。年内,为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
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办理了新农合参保手续,并对16家定点医院的优抚对象医疗
费“一站式”服务报销系统,进行了调试和升级,确保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程序的顺
利运行。年内,16家定点医院共发生医药费用33.15万元,其中新农合报销15.81万元,
民政补助7.62万元。对1—6级残疾军人,全部发放了每人3696元定额门诊补助,并办
理了城镇职工参保手续; 提高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解决优抚
对象生活难问题。对伤残人员和“三属”,按照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人均达到300元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150元;参战退役和涉核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
到130元; 制定措施解决优抚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制定了《2009年度桓台县抚恤
定补优抚对象功臣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对全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中的危陋房户,进
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宜新建则新建,宜购买则购买,宜修缮则修缮
的原则, 计划对167户危陋房进行分期分批改造。新建房屋的,每户不超过三间,建
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建房费用由民政补助8000元,不足部分由各镇、村具体负责;
修缮房屋的,实施对象每户补助3000至5000元;购买二手房屋的,按照实施对象拟购
买的房屋情况,每户补助5000至8000元,新建、修缮或购买二手房屋的,资金不足部
分由其亲属负担,特殊困难的由镇、村共同负担。2010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2455人。
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标准提高为: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
每月增加70元, 人均达到380元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元,达到200元;参战退役和涉核人员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200元。优待金标准
提高为: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5000元提高到6200元;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
2200元提高到2500元;在乡烈士遗属优待金由2300元提高到2600元;在乡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户每年1350元;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优待每人每年1350
元; 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每人每年500元。另外,在为1954年
11月1日后入伍、家居农村、不享受定补待遇的70岁以上老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发放880
元慰问金,入朝的老战士慰问金提高到1080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标准提高为:
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提高到3万元,每多服役1年增加
2000元,即满12年的转业士官,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达到5万元。是年,全县安置
的33名城镇退役士兵中有32人选择了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率达到了97%。桓台县被表
彰为全省自谋职业先进县。年内,出资3万余元为5户优抚对象危陋房屋进行了修缮;
拨付5万余元救助金, 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为1—6级残疾军人全部办理了城镇
职工参保手续,发放定额门诊补助57.29万元;出资7.14万元,为全县农村7—10级残
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办理了新农合参保
手续, 发放定额门诊补助90.79万元。全年共发生医药费用104.18万元,其中民政补
助26.4万元。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了优抚对象各种临时困难。全年共受理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申请34人次, 发放救助金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