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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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坚持对党对人民负
责的一致性,认真行使任免权。坚持对拟任命人员供职报告制度。2009年,
决定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5人次,其中任命3人,免2人;任命法院审判人员5
人次。2010年,决定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14人次, 其中任命11人,免3人;
任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4人次, 其中任命2人,免2人;任免县法
院审判人员37人次,其中任命21人,免16人;任命县法院人民陪审员24人;
任命县检察院检查人员1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