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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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完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与公安机关会签《逮捕必要性证
明制度文件》,使批准逮捕的条件在具体适用中更加明确化、书面化和科学
化。同年,依法对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纠正违法、漏罪
和错案共23件,其中不批准逮捕6件12人,追捕7件9人;不起诉1人,追诉4件
8人,抗诉1件4人,建议侦查机关撤案4件4人。2010年,制定《自侦案件承办
人列席公诉部门案件讨论会制度》、《关于办理自侦案件先行排除非法证据
审查程序的规定》,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质量,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
贯彻,侦查监督26件,其中不批准逮捕14件18人,追捕3件4人,不起诉1件1
人,改变案件定性1件1人,追诉4件13人,抗诉3件7人。对追捕追诉案件,法
院均作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