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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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1日,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桓台县人大常委
会人事任免办法》,《办法》规定:按照提请单位或提请人提报任免的报告和有关材
料,对任职人员按照任前审查和考试、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被任命人员做供职发言、
投票表决、颁发任命书、发文公布的程序进行任免。年内,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
政府组成人员30人次,其中任命28人,免2人。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县法院、
县检察院有关人员职务9人次,其中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3人;任命县法
院审判人员2人,免1人;任命县检察院检察人员2人,免1人。2004年,县人大常委会
任命县政府组成人员4人, 任命县法院审判人员43人。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
政府组成人员12人次, 其中任命7人,免5人;任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4人,
免5人;任命县法院审判人员11人;任命县检察院检察人员5人;任命县法院首批人民
陪审员8人。2006年,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政府人员9人次,其中任命5人,免4人;任
命县法院审判人员8人,免1人;任命县检察院检察人员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