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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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县继续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批程序为个人申请,有关
镇、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局复核申报,由县民政局批准,所需资金实行财政列支。保障
对象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
特困家庭。 执行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43元。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
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依照差额补助的原则补至标准。7月,依照市政府要求,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3元/人/月提高为160元/人/月, 当年保障对象147户、
289人,年发放保障金29万元。2004年11月,执行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90元。年终保障
对象为153户、308人,年发放保障金47万元。2005年冬季,为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发放
取暖补助每户200元。 当年,全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159户、378人,年发放保
障金61.4万元。2006年1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
220元。7月,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救助卡每户400元。冬季发放取暖补助每户200元。
当年,全县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150户、366人。其中在职职工33人、下岗职
工46人、失业人员51人、离退休人员11人,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
抚养)义务人的“三无”孤寡老人14人、无业人员76人、学生51人、其他人员84人,
占城镇居民总人数的0.4%,年支付保障资金5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