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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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燃气价格管理 2003年,淄博华燃气有限公司管道混合气价格3.9元/立
方米(下同)。2006年,管道混合气停用,接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居民生活用
气2元,工业生产用气1.8元,允许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 2003年,取消枯水期水价。2004年2月2日,在县宾馆首
次召开自实施政府定价以来的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有县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离退休和军转干部、退休工人、律师、物业管理人员、相
关企业、消费者及部分部门、中介机构等27人。在吸纳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自
2004年4月1日起调整了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基本水价由原来
的0.75元/立方米(下同省略) 统一调整为1.22元,普通经营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基
本水价由原来的0.75元调整为1.32元。2005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
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由0.7元统一调整为1元,生产经营及其他用水由0.75元调整为1元。
三、城市供暖价格管理 2003年,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增容费改为采暖热权费,由
热力公司向新开用户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 收费标准: 居民住宅由75元/平方米
(下同)调整为60元(不含经济适用房),工商企业办公由90元调整为72元,机关、
教育、卫生办公由90元调整为60元。居民生活(中小学、幼儿园)采暖价格仍执行15
元/平方米,办公、商业采暖价格由22元调整为23元,工业生产用热价格调整为25元/
吉焦。2004年11月18日,继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后,在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召开同等
规模的全县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吸纳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调整了蒸汽、
供暖价格。年内供暖期始,居民住宅采暖价格由按建筑面积计算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
计算,供暖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19元(同口
径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 ;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的30%收取供
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阁楼
安装采暖设施的, 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的50%计收供暖费。居民住宅供暖计费面积以
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分摊面积
的) 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10%;
65~90(含90) 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
职业中专学生公寓、各中小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5
元调整为17元,商业和办公供暖价格由每平方米22元调整为25元。各社区供热站的蒸
汽由20.17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 企业生产用蒸汽调整为36.67元/吉焦。淄博齐
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供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居民取暖用蒸汽由18.05元/吉焦调整
为22元/吉焦,工业生产用蒸汽由25元/吉焦调整为31.67元/吉焦。2005年10月, 淄博
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供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居民取暖用蒸汽由22元/吉焦调整
为24.75元/吉焦,直供工业生产用蒸汽由31.67元/吉焦调整为33.33元/吉焦, 转供工
业生产用蒸汽由36.67元/吉焦调整为38.33元/吉焦。 2006年8月,改由桓台县唐山热
电有限公司向城区供暖,经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与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协商,
供居民取暖蒸汽价格为31.67元/吉焦,居民取暖价格不变。
四、综合电价管理 2003年,根据《山东省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试行办法》,对
大工业用电、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业生产用
电五大类仍实行分类管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为0.52元/每千瓦时(下同)。
2004年,根据省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和省物
价局《关于公布趸售县电价表的通知》 规定,自6月15日抄见电量起,全县销售电价
开始执行全省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政策, 电价平均提高0.7分,对部分高耗能行业用电
执行差别电价, 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所列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分
和5分。 县内除居民生活用电、化肥(碳酸氢铵)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外,农业生产电
价1~10千伏在0.4486元的基础上提高0.23分,1~10千伏非工普工用电在0.5416元的
基础上提高1.23分, 1~10千伏非生活照明用电在0.6196元的基础上提高1.23分。
2005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全县自5月1日抄见电量起,居民生活用
电价格在0.52元的基础上提高2分。其中,对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供电客户以及尚
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
量, 供电部门按照每千瓦时提高1.8分与转供电单位结算,将原执行0.468元/千瓦时
(含三项基金: 农网还贷0.02元、城建附加费0.01元、三峡基金0.007元)电价调整
为0.486元(含三项基金)。1~10千伏非工普工用电在0.5539元的基础上提高2.72分,
1~10千伏非生活照明用电在0.6319元的基础上提高2.72分。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
石、 烧碱、水泥、钢铁等6类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调
整加价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由煤炭上涨造成的亏损,由供电企业负责将调价电费回收后
支付给发电企业。 2006年6月30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
电价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除农业生产
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外,对全县生活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用电进行电
价调整。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提高0.69分,将原执行0.54元电价调整为0.5469元。
对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供电客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 改造、暂由变压器产
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量居民到户价提高0.69分执行,即将原执
行0.486元电价调整为0.4929元。1~10千伏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由在0.5811元
的基础上提高3.73分。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0.6591元的基础上提高0.74分。化肥用
电(碳酸氢铵) 在0.287元的基础上提高2.12分,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
费的,计收标准由11元/千伏安/月调整为20元/千伏安/月。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统
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征收农网还贷
资金0.02元。调整加价用于疏导电价矛盾,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
影响,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桓台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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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价格指数居民消费 │价格指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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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102.5 │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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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103.5 │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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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102.0 │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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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100.5 │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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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3年、2004年、2005年指数以2000年指数为定基比,自2006年开始以2005
年指数为定基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