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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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指导企业
建立调解委员会,对改制企业实行职工安置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争议的发生。年
内,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起,立案25起,办结23起。为当事人追回工资、劳保福
利款110万余元, 签订劳动合同5788份。为便于企业干部职工了解《劳动法》,增大
宣传力度,开展请上来和走下去送法上门服务活动,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10期,
受训2800人。2004年,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劳动用工。全年签订
劳动合同1.1万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314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7起,立案45起,
结案37起,申诉经济标的额180万元,为劳动者追回工资报酬、伤残补助金等169.8万
元。200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4起,立案54起,结案51起。其中,调解22起,裁决
28起,撤诉1起。为劳动者追索各项工资、保险福利及赔偿金146万元。2006年,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41起,立案41起,调解27起、撤诉2起、裁决12起,结案率达100%,涉
案标的额97.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