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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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侦查活动实
行监督, 纠正违法、漏罪和错案。2003年,追诉1人。2004年,追捕1人,追诉6人,
追诉漏罪3个。2005年,追捕8人,追诉5人,建议公安撤案2件、10人。2006年,追捕
6人,追诉4人,建议公安改变管辖4人,追诉漏罪4个,改变罪名4个,追加犯罪事实2
笔,追捕追诉案件法院均有罪判决。
二、立案监督 依法对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立案。2003年,监督公
安立案4件、 13人。后三年分别为20件、25人、17件、18人和17件、17人。2006年,
侦查监督科被省检察院评为专项立案监督先进单位。监督立案的案件,法院均有罪判
决。
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2003年,审查批捕又犯罪案件4件、13人,起诉
5件、14人,监所安全检查26次,检察长检查5次,发检察建议书10份,考察外执罪犯
2次。2004年、2005年分别为:审查批捕又犯罪案件3件、11人和4件、6人,起诉3件、
15人和8件、27人,监所安全检查25次、26次,检察长检查每年均为6次,发检察建议
书3份、11份,考察外执罪犯每年均为2次,监督收监1人、3人。2006年,审查批捕又
犯罪案件12件、20人,起诉8件、20人,监所安全检查30次,检察长检查7次,发检察
建议书4份,考察外执罪犯2次,监督收监20人。监所实现了无超期羁押,无脱逃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