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乡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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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城镇居民收入甚微,学徒工、装卸工、铁业工人等仅能自身糊口,并随
时有失业的可能。 1931年,学徒工年薪10 ~14元(银元),装卸工(临时工)日收
入两吊钱(铜元),铁业工人年薪30元,最低10元。农民过着“半年糠菜半年粮”的
生活, 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有34%的土地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地租
率一般在50%,加上各种额外剥削,实物地租高达60%~90%。日伪统治时期有增无减,
数万名农民被迫流往城市和东北。
建国后,城镇居民收入逐年增加,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由1949年的
9.42元增到34.47元, 1987年上升到98.29元。 1988年,年人均工资达到1573元,到
2002年,全县年人均工资提高到9656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7800元,分别比1988年
增长6.1倍和7.3倍。
农村居民收入随农业生产的发展逐步增加。 1949年, 人均占有粮食193公斤。
1966年, 人均口粮160公斤、现金分配52元。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
食生产和现金收入明显增加。 到1983年,农民人均占有粮食上升到357公斤,现金收
入348元。1987年,人均占有粮食增加到567公斤,人均纯收入上升到620元。1990年,
建成江北第一个“吨粮县”,人均占有粮食达到855公斤,农民人均收入增至981元,
2002年达到3917元,比1988年增长5.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