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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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在全县开展学习、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和措施,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老年人工作,形成老有所养、有难
必帮的社会风气。在老年节和重大节日发放优待证,年内,城区老年人持优待证可享
受10多项优惠待遇,其中7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全部免除提留和各种集资。1999年,县
委、县政府规定,对农村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生活补助。在全县各服务窗
口挂牌明示老年人优先。 2000年,全县救助特困老人321人,发放救济金76.3万元。
至2002年,全县办理老年人优待证2万个,发放老年法单行本2万余册,为农村90岁以
上老人发放生活补助16万元。政法部门对涉老案件采取优先受案、优先审理、优先执
行的办法,先后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100余人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