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查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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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起,会同县检察院、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对县内各类生产事故进行查处。
1995年4月,依法查处唐山镇某村建筑队在新民小区沿街房施工中,造成2人触电死亡
事故。 经召开事故分析会,认定为责任事故,并对施工队长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1
年,缓刑1年。2000年,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受不到处理不放过、
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和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分别对1起重大中毒事故和2起烟
花爆竹爆炸事故在全县通报批评,追究刑事责任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