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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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
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辅以议购议销价。1985年,扩大县和地方企业的物价管理权限,
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政策,改为合同订购制。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
调节价。 1987年7月,设立物价局。1988年,继续贯彻放调结合,以放为主原则,逐
步放开大部分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价格,扩大市场调节范围。年内,出现经济过
热,市场物价大幅上涨,消费品价格指数达120.2%。针对出现的“抢购风”,开展价
格秩序清理整顿, 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领导责任制。 到1990年,价格指数降为
102.8%。1993年7月,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全县取消8份涉农负担文件。
1994年, 出现新一轮通货膨胀,全县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23.3%,居民消费价格
总水平上涨18%, 价格改革转向宏观调控监管体系建设。1998年,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体制。至2002年,全县国民经济保持适度、
健康增长,物价稳定,市场经济价格管理体制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