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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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 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全县外向型经济五年计划和《关于发展外向型
经济的若干政策及工作措施》,对国外、境外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桓
投资建厂、经商、从事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全面享受国家、省、市及县内制定的优惠
政策,对外商及港、澳、台客商给予优惠政策,对引荐利用外资及港、澳、台资金人
员给予奖励,多以农转非指标、物质奖励为主。同时,下力改善投资环境、通讯服务
设施,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桓台,提高桓
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为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1990年、1991年,按照
奖励规定办法进行兑现, 县地毯厂、艺品二厂、水泥厂、轴承厂等6家企业被县政府
授予外向型企业;县皮革厂、缫丝厂、第五毛巾厂等11家企业被县政府授予出口专业
厂家。1995年4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全县开展全方位开放年活动实施意见》,
确定外贸出口值、利用外资、“三资”企业分别达到6.32亿元、3000万元和50家,并
相应提高引资奖励比数和招商指标。 年内,新批三资企业16家,实际利用外资932万
美元。1996年,重新确定对外开放思路和工作目标,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内投资
商来桓办厂, 年内新批三资企业10家。1999年3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加快工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规定。对企业发展基金、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纳税大户、外商投资者、各
镇超额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等给予奖励的政策。此后,每年修订一次,以县委19号
文件形式付诸实施。至2000年,新批三资企业21家,实际利用外资及港、台资金2544
万美元。 2001年6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
工作的意见》,对服务与项目审批、规模检查与收费、优化投资环境、任务分解与考
核奖惩均作出具体规定。到2002年,全县对外开放开发工作,从投资环境、服务环境
和政策环境(新办企业奖励、收费优惠、用地优惠、户籍优先、引资奖励、纳税贡献
奖和其他优惠)等优惠政策逐步趋于完善。
一、服务环境
在投资项目审批上,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受理部门
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
限要求。 符合审批要求的投资项目,凡县内审批权限的3日内办结,超出县内审批权
限的项目,由招商服务大厅负责指定专人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外来投资者举
报和投诉的“乱检查、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在7日内
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政策环境
新办企业奖励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
起,第一年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退还企业作为无偿扶
持资金, 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自投产
之日起, 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
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
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
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
税地方留成部分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
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
资金。投资改造工业企业,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
投资比例,享受前两款优惠。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万元以上, 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
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
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扶持资金,后三年
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一定期
限内按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数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优惠。全额收购破产企业或亏
损企业,享受前列条款优惠。
收费优惠 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县内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
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
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
省、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
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收费规
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用地优惠 外来企业投资建厂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新建工业项目,凡符合国家颁布的高
新技术产品目录,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
先缴后返,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其以上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返还50%。利用
县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时, 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可减让80%。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户籍优先 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投资者, 经本人申请,可为
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固定
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或1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
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引资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膨胀规模。对纳入项目管理一次生产性固定资产
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上或技术改造项目, 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产达效,固定
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每100万元奖励1000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每100
万元奖励900元; 5000万元以下项目每100万元奖励800元的标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
人。 凡境外在县内兴办独资企业或外方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合资企业,投资总额
达到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 并按合同规定按时投建,县级所收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
收, 待项目投产达效后返还。投资兴办独资企业或外方投资额达80%以上合资企业,
投资总额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 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实现税收县内留成部
分8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之后二年内按所得税额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投资总额
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 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实现税收县内留成部分总额给
予无偿扶持资金, 之后二年按所得税额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其中企业或项目建设
用地低于农民补偿及县以上征地费用,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税收县内留成部
分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再从县内留成部分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偿有关单位;之后二
年内按上缴所得税额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县外客商来桓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
作企业,对项目引荐人实行奖励。
县内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争取投资奖励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外争取
投资奖励个人。 独资企业由县政府奖励,其它奖励由受益企业负担。投资300万美元
或3000万元以上, 按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
万元以上、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以下,按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奖励;
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下, 按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以设备
投入的,投资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奖励;投资100万美
元或1000万元以上、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以下,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奖励;投资100
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下,按实际投资额0.5%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
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按外来投资形成固
定资产额3%给予奖励。
引进县外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5%奖励有关人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按年内实现金额3‰奖励有关人员。 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商
标,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1万元、5000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三等
以上科技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5000元;获
得省级以上星火计划奖,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00元,所用资金县财政列支。
纳税贡献奖 对纳税大户按实际入库额分档次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凡当年
实际纳税入库达到3000万元, 且比上年增长20%、15%、10%以上企业,分别奖励18万
元、 15万元、12万元;达到2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15%、10%以上企业,分别
奖励15万元、 12万元、9万元;达到2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15%以上企业,分
别奖励12万元、9万元;达到1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15%以上企业,分别奖励9
万元、 6万元;达到1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15%以上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5
万元; 达到8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2%、20%以上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达
到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5%、22%以上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达到200万元,
且比上年增长30%、25%以上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个人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
与个人买断的企业, 当年纳税实际入库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且比上
年增长25%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
其他优惠 对外来投资者子女就业与县内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上学等方
面尊重投资者选择及时予以安排。企业用水、电、气、热、运输、通讯等优先安排,
收费标准按县内企业标准执行。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