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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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8年,淄博市对桓台县实行定额上交,比例递增,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消费税全部上缴中央。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
收入,增值税的75%部分上缴中央。其他工商税收及农业税等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同
年,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政策,以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数额,即消费税加75
%的增值税减中央下划收入作为返还基数,基数内全部返还,超基数部分按1∶0.3返
还。 1995年始, 中央对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者,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2002年,国家出台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省同时将营业税改为共享税。同年,按淄博
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50%,省分成10%,县留40%;个人所得税
中央分成50%,县留50%;营业税省分成20%,县留80%。
二、乡(镇)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8年,县对乡(镇)实行收入上交、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1995年,改为
定额上交,比例递增,增长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99年,改为核定收支基数,上解
环比递增、补贴环比递减,增长比例分成的分税制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