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划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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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县物资计划管理由按指标调配供应,转向以市场调节为主体制。1990
年起, 取消分配计划,不再申报和下达物资指标。工业生产原料市场化。1992年,5
万元以下项目由县计委审批, 5万元以上项目报市计委审批。10月,计划管理权限再
次下放。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建设项目, 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
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城镇集体和村级集体基本建设项目,由
县计委审批立项。 年内,审批基本建设项目309个。1993年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只确定主要指标,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县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由乡(镇)、
县直部门以市场为导向自行安排生产。1996年始,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模式。1997年,对投资体制进行调整,所有经营性投资项目必须按要求组建项目法人,
落实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2002年,对规定范围内投资
建设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投资计划,改为办理登记手续,
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相关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