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劳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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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4年,全县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5年,各企业制定出实施细则、方案、
管理办法,建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监
督下逐级签订劳动合同。取消企业干部与职工界线和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之分,统
称职工。形成不唯资历、不唯文凭、不唯身份、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竞争上岗、
优化组合、民主评议、末位淘汰和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同时,出现下岗待业和辞职、
辞退问题。达不到退休条件的老弱病残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二、工资制度
全县企业工资制度分4个阶段。 1988年,实行档案工资制。1996年,实行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期间,除按国家规定统一增资外,根据企业效益情况赋予厂长
(经理)一年一度3%晋级权。1997年始,实行岗位工资制。2001年,实行效益工资制。
企业职工分配按应知、应会和贡献标准考工晋级, 然后计入档案工资。企业职工平均
工资基本每年都有所增加,低于全省平均增幅水平。15年间企业年人均工资分别是:
1463元、 1844元、 2129元、2092元、2255元、3170元、3567元、4849元、5309元、
5240元、5362元、6362元、6083元、6275元、6649元。2002年比1988年增长3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