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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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设立刑事申诉庭,受理对刑事案件的申诉,1990年8月撤销。1992年,
经复查对原判确有错误的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对原判正确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至
1996年, 受理各类申诉案件39件,审结33件,其中维持13件,改判14件,说服息诉6
件。1997年,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1998年,实行
案件质量评查,对审结、执结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打分,对出现的问题予
以通报并由抽查逐步改变为逐卷评查,对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不当的裁判,依法提起
再审予以纠正。在审判监督环节方面,实行公开听证,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首
先听证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到2002年,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
案件122件,审结119件,其中撤诉20件,驳回51件,维持原判9件,调解9件,改判26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