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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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坚持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以庭审调查为主,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
院收集证据相结合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坚持实行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把关相结合,充
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规范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制作法律文书及送
达执行程序。1991年,针对经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调整工作重点,确定
当年为经济建设服务年。年内,审结民事案件817件,经济纠纷案件386件,诉讼标的
额294.1万元, 作为全市唯一区县法院代表参加全省第六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作典
型发言。1992年,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当年受理民事案件1326件,审结1323件;受
理经济纠纷案件678件,审结657件,诉讼标的额715.15万元;利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
解决土地、林木、水利、合同纠纷等案件1531件。1993年,围绕县乡骨干企业、农村
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开展工作。对影响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重大案件,企业转换经
营机制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租赁、转让、联营、破产等案件,实行优先受案、优先审
理、优先执行。年内,派出巡回法庭62次,解决各种承包费纠纷3463件,通过非诉手
段为企业收回外欠款5295万元。
1994年,审结首起损害消费者权益案、首起涉台离婚案、首起亲子鉴定案和首起
坑农害农案, 审结县棉纺厂破产还债案。1996年,对8家县属困难企业,依法采取减
免诉讼费、 暂缓执行等12项扶持措施。同时抽调干警35名,组成巡回法庭2个,历时
60天,为6家企业追回外欠款360万元。2000年,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对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出发,加强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对劳动争议、劳动
报酬和涉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案件审结1841件。2001年,对涉及企业改革的案件实行
快立、 快审、快执,其中审结破产案件5件,涉及债务额9800万元,盘活资产4500万
元。同年,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确保因经济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
官司, 批准减、缓、免交诉讼费9万元。2002年,采取巡回、预约立案措施,实行繁
简分流,加大调解力度,将民事、经济案件全部按照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和统计。年内,
受理民事案件1410件, 审结1645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类229件,合同类74件,权属
类471件,破产案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