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反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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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案件侦查
1988年, 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4起、立案10起13人,其中贪污9起12人,占立案数
的90%,挽回经济损失29.75万元。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
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11名有经济问
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案自首。年内,受理各类经济案件68起,立案38起42人,
其中贪污案20起20人, 受贿案12起16人,是上年的3.6倍。1993年,查处经济犯罪案
件,立案19起,其中“三机关一部门”涉案14起,占73.7%,15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5
起。1995年,实施初查快、立案快、侦查终结快、取证快等措施,立案40起,贪污21
起21人,受贿9起9人,贪污受贿占75%,其中1起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归还的被告
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将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1996年,把查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列入反贪污贿赂
工作的主要任务。年内立案22起,其中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人员19起,占86.3%,1
万?5万元大案7起,5.2?27万元的特大案件9起。1997年,在侦查案件时,坚持一快二
慎重,充分利用12小时的询问时间,边询问边补充证据,在规定的时限内查清犯罪事
实。年内,立案19起(贪污4起),其中大案17起,占89%。2000年,受理国家工作人
员经济犯罪案件52起, 立案12起,其中贪污6起,受贿5起;县级人大代表涉案2人,
副科级干部涉案3人。 2002年,受理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56起,立案11起,其
中贪污受贿7起,副科级以上干部涉案3起3人,7.5万?10万元的大案2起,挽回经济损
失660万元。
二、挪用公款案件侦查
1988年,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0起。1989年,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
济组织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案件4起4人。1993年,
立案6起6人, 其中,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涉案2起2人,村委管理人员涉案4起4人,6
万? 15万元大案3起3人。1995年立案8起,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2起,100万元以上特大
案件1起。1997年始,挪用公款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大案的标准由5万元提高至
10万元。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年内,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
款案件3起,其中19万元大案1起,172万元特大案件1起。2001年立案6起6人,其中19
万?30万元大案2起2人。2002年立案4起,其中10万元以上大案1起。
三、其他案件侦查
1988年, 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其他犯罪案件1起。至1997年立案35起,其
中假冒商标5起、 经济诈骗2起、伪造货币1起、偷税漏税15起,挪用公司资金12起,
10万? 30万元4起,协同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款611万元。1998年始,其他案件由县公
安局侦查。
四、职务犯罪预防
1988年,职务犯罪预防主要是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防止犯罪发生。
1989年,用法律规范职务行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
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的通告》发布后, 采取电视讲话和到机关、乡
(镇)、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等形式,宣传法律和《通告》精神。年内11名有经济问
题的人,携款6.5万元,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案自首。
1997年,与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单位建立联系点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检察建议。
年内,36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主动交回截留挪用公款94万元。2002年,实行打防
并举、表本兼治,将职务犯罪预防纳入规范化管理。年内进行个案预防13件,专项预
防12次,行业预防6个单位。
1988?2002年,先后与金融、建筑、商业、工业系统、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
建立联系点25个,并对181个单位进行综合治理,其中上法制课414场次,发放法律宣
传材料9.3万份,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85份。在法律的震慑下,国家机关中有25名涉案
工作人员相继投案自首,54名企业管理人员先后主动交回侵占、挪用、截留款项,挽
回经济损失34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