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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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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批捕
1988年, 受理公安部门提请批捕案件60起103人,决定批准逮捕54起89人,不予
批捕3起11人, 退查1起1人,公安部门自行撤回2起2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
案件4起4人,决定逮捕4起4人。1994年,开展反盗窃、打流窜、挖团伙,整治农村社
会治安专项斗争。审查批捕工作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定责任、包质量,在
具备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快审
快结, 年内受理公安部门提请批捕,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3起141人,决定批
准逮捕86起129人, 不予批捕5起9人,退回补充侦查2起3人。1996年,对公安部门提
请批捕的134起杀人、 强奸、抢劫、重大盗窃、重大伤害、重大交通肇事等案件,提
前介入78次,个案审结时间平均为3天,比法律规定的7天时间提前4天。例如当年5月
27日, 对发生在205国道615.5公里处,大货车与小客车相撞,致使7人死亡14人受伤
的特大交通肇事案件时, 仅在公安部门提请批捕2小时后,就批准逮捕了人犯。1997
年,办案质量实行检查制,由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定性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科长
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 再报请检察长审查决定, 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998?
1999年,对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256起案件,359名涉案人员,经审查后决定批准逮捕
210起285人,批捕准确率100%。2002年,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中,把多办案、
办好案放在审查批捕工作首位。年内,受理公安部门提请批捕案件110起152人,决定
批准逮捕108起150人,决定不捕2起2人,结案率100%。
二、审查起诉
1988年,实行侦、诉分离,自侦案件由自诉转为移送起诉。年内,受理公安和自
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70起, 决定起诉55起,免诉17起(含1987年转入的2起)。1994
年,在反盗窃、打流窜、挖团伙、整治农村社会治安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斗争
中,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案件90起,其中提前介入70次,决定起诉89起,移送淄博
市检察院1起, 起诉率为100%。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28起,决定起诉18起,免
诉10起, 出庭支持公诉率100%。1996年,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137起案件,坚持认
真审查复核证据原则。对应当移送起诉而没有移送起诉的11人予以追诉。当年免诉率
比上年降低45.5%。1997年,取消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范围,法院庭审改为控
辩对抗式,审查起诉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普通程序简化审理。1998年,受理公安部门
移送起诉案件113起,决定起诉103起,起诉准确率为100%。1999年12月,实行主诉检
察官办案责任制。 2000年,对公安部门移送的起诉案件,决定起诉136起,其中80起
15日内审结,占58.8%,56起10日内审结,占41.2%,个案平均审结时间为13天,比
法律规定的30天提前17天完成。 2002年,受理公安部门和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155
起209人,决定起诉151起211人(含追诉6人)。
三、侦查监督
1988年,依法对公安、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纠正违法、 错案、漏罪,改变公安机关定性9人,防止错捕4人,追诉漏犯3人。1993
年,坚持快阅卷、细审查、分析案情,纠正侦查违法现象4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2人,
改变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60条,追诉漏罪38条,追诉漏犯15人。1997年,重点对公
安机关和自侦部门,发生在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漏捕、漏诉和赃款赃
物移送不及时现象,及时进行检查监督。1998年,纠正侦查违法现象24次,追捕1人,
追诉2人。 2000年,追捕8人,追诉5人。2002年,在全国“严打”整治斗争中,侧重
于对漏捕、 漏诉的检察监督。年内,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10起,移送起诉案
件144起,其中追捕11人,追诉11人。
四、立案监督
1988年,《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没有明确的表述,只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
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条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至1995年, 仅直接立案1起。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立案监督系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监督的重点是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的案件。1999年,对公安机关
应立而不立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起16人,其中诈骗1起2人,奸淫幼女1起1人,
盗窃2起3人,收购赃物3起3人,交通肇事5起5人,购买持有假币2起2人,公安机关均
立案侦查, 法院有罪判决9起11人。2002年,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应立而不立的案件,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起17人,其中盗窃2起2人,侵占2起2人,毁灭证据1起3人,伪证
1起1人,强奸1起1人,挪用公司资金1起1人,抢劫2起3人,非法持有枪支1起1人,窝
赃2起2人,传授犯罪方法1起1人,公安机关均立案侦查。法院有罪判决10起13人,占
监督立案的70%。
五、审判监督
1988年,通过出庭公诉、审查法院判决书,对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当年
抗诉1起2人。1992年,对重罪轻判案件抗诉2起2人,法院再审改判2起2人。1997年,
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对法院不当判决提出抗诉3起,其中刑事1起,民事2
起,法院再审均进行了改判。2000年,突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年内提请抗
诉民事判决案件13起,法院再审改判3起,和解1起。2002年,提请抗诉10起,其中刑
事1起,民事9起,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民事各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