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劳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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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军队侵占桓台期间,工业萧条,作坊倒闭,大批工人失业,至1945年,全县
雇佣工人由抗日战争前的1500余人减少到300余人, 工人工资仅能维持最低生活。建
国初期,县政府对私营工商业中的雇工,采取全部包用政策,并逐步安置失业人员,
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商企业发展。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将工商业中的雇工全部转为固定工人。1954年,地方国营企业工人由“供给制”改为
“包干制”,1955年8月改为工资制。1956年,生产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交通运输、
建筑、商业等企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1957年,开始招用临时工。1978年始,招工
实行按计划指标招收、分配制度,临时工纳入计划用工管理体制。1979年,开始实行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1984年,试行合同制工。1987年,34家企业开
始实行经济效益与奖金挂钩的奖励制度和基本工资与奖金挂钩的计件工资制。1988年,
实行企业干部17?1级、职工1?10级工资制度。1989年,实行浮动工资。1991年,64家
县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方法。1992年,企业职工工资基金
由国家统管统包模式改为由政府宏观调控、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分配模式。劳动就
业取消计划指标制度,实行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
招工办法;取消临时工计划管理体制,企业可自行招用临时工人。1994年,实行1?40
级岗位技能工资制度。1995年,取消企业中干部、固定工、城镇和农民合同制,改为
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企业招工申请审批制度,实行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
劳企双向选择、 市场竞争就业体制。2002年底,全县有合同制工人17847人,年人均
工资67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