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辑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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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5月, 桓台县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无依无靠、无
劳动能力、 无法定义务赡养人的“三无”城镇居民,执行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10
元。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按照补差原则补至
标准。 当年,全县有保障对象32人,发放保障金2万元。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
提高到143元, 并对保障对象每年进行两次审核,实行动态化管理。2001年10月,全
面推进“低保”扩面工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43元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当年, 全县有低保对象129人,发放保障金7万元。2002年3月,县政府对“低保”所
需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4月,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当年,全县城
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144户、292人。其中,在职职工76人,下岗职工26人,
失业人员39人,离、退休人员7人,“三无”孤寡老人6人,无业人员51人,其他87人,
占城镇居民总人数的0.39%, 发放保障金27万余元。截止当年底,全县共有城镇居民
661人次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保障金474788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桓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对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
500元的农户, 经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申报,镇民政办公室复
核、 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后,确定为“低保”对象,按补差原则补至500元。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化管理,半年一检查,一年一复核。所需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负担, 县、 镇、村各负担三分之一。当年,全县农村有“低保”对象1194户、
3303人, 发放保障金28万元。1999年,复核调整为865户、2422人,发放“低保”金
26万元。 2000年,复核调整为898户、2789人,发放“低保”金27万元。2001年7月1
日起, 农村“低保” 标准由500元提高到700元。 通过调查审核,当年确定891户、
2746人为“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29万元。2002年,全县农村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892户、 2753人,占农村总户数的0.8%,发放“低保”金29.4万元。截止当年底,全
县共有农村居民20619人次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保障金1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