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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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
1988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到周村区驻军某部进行慰
问, 赠送鸡蛋200公斤。索镇党委、政府,组成14人拥军小组,到县武警中队和县军
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修理自行车15辆、家用电器24台,理发32人。8月,桓台县被
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表彰为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89年,县委、县
政府将每年7月定为拥军月。 1991年三夏季节,县政府从索镇、唐山两镇抽调大型小
麦联合收割机7台, 帮助驻军某部收割小麦300亩。同时派农业技术员2人,并无偿提
供玉米优良品种, 帮助部队开发玉米高产田250亩。年底,为驻军某部提供肉食鸡优
良品种4070只。 年内,全县共为部队亲人写慰问信1.56万封,寄赠慰问品3.5万件。
1992年初, 索镇西镇村为县武警中队提供菜地7亩,耿桥乡姜庙村为县消防队大队提
供菜地4亩, 帮助建立农副业生产基地。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妇联组织妇女缝制鞋垫
2500双赠送驻军某部; 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拥军服务队,为驻桓部队官兵理发275
人,补军鞋242双,修手表75块、收音机45台、自行车28辆;县广播电视局派出7名技
术人员,为驻军某部免费安装电视转播设施;县文化局为驻军某部赠书3800册,并进
行文艺慰问演出。 1995年3月, 县政府捐资25万元, 帮助周村驻军某部建军史馆。
1996年秋,县政府从唐山镇抽调建筑队伍,无偿帮助南定驻军某部建后勤供应中心,
为该部节省资金30万元。1997年,田庄建筑公司为驻军某部改造营房,减免工程资金
56万元。 1998年始,县政府为县武警中队补助生活费每人每天1元。1999年初,东岳
集团赠送县人武部电脑7台, 帮助提高指挥管理和训练水平。年内,县政府为武警中
队营房建设和设施改造拨款8万元。 2000年,驻军某部进行军事演习,县领导两次专
程赴演习地区进行慰问。2002年12月,东岳集团被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命名为拥军
优属模范单位。 截止当年底,全县有各级拥军优属领导小组385个,编印双拥工作简
报67期,设立永久性双拥标语牌25块,拍摄专题片4部,8次组团到桓台籍战士较集中
的部队走访慰问子弟兵,4次获山东省拥军优属模范县荣誉称号。
二、优属
1988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组织走访慰问烈、军属、
伤残和复、退军人1085户(人),赠送物品和现金计8700元。春节前夕,县、乡(镇)
两级党委、政府和各村都以不同形式对烈、军属走访慰问。利用八一建军节和春节走
访慰问烈、军属、伤残和复、退军人,成为全县各级定例。1989年夏,县委、县政府
走访重点军属112户, 送慰问品112件,发慰问金6600元、化肥250袋、平价柴油6600
公斤。 1991年, 成立县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全县建立送温暖、义务帮工等各类小组
1083个、1.14万人,为优抚对象收割小麦7800亩,种玉米2300亩。1995年,各镇率先
在全市建立以一个拥军优属指导站、一个优抚治疗中心、一个优抚储金会、一个退伍
军人劳务介绍所为主要内容的拥军优属实体化组织。年内,义务帮工队和送温暖小组
增加到5800个、3万余人,为优抚对象收割小麦7600亩、耕地7800亩、建蔬菜大棚390
个、上家庭副业项目180个、办好事6500件、送各种慰问品价值15万元。1996?1999年,
在全县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 为“三老” (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解
“三难” (生活难、 治病难、住房难)。全县89个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承包解决
120户“三老”的“三难”问题。为“三老”提供资金32万元,帮助上项目110个,照
顾安排子女就业78人,安置孤、老优抚对象进敬老院24人;对分散供养的优抚对象按
每人每年小麦250公斤、煤1吨和现金2000元的标准供养,“三老”生活难问题全部得
到解决。在解决“三老”治病难中,在县城城区和各镇卫生院开设优抚病床75张;县
医院、县中医院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卡》2100张,对优抚对象减免挂号费和注射
费,诊断费减免30%、辅助费减免50%、住院费减免20%;县民政局先后5次请济南荣军
总医院、 青州荣军医院的专家, 为优抚对象查体看病2150人次,送药12万元,安排
121人到荣军医院疗养, “三老”治病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县“三老”住房难有
79户, 采取县、镇、村三级负担办法,筹资62万元,新建房12户,搬迁5户,修缮46
户, 住敬老院16人,“三老”住房难全部得到解决。1999年8月,县委、县政府为参
加抗洪抢险的41户军人家属赠送慰问品价值8200元、 化肥100袋、 发慰问信82封。
2000年3月,桓台县被全国为功臣献爱心领导小组表彰为全国为功臣献爱心先进单位。
2002年8月, 县政府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享受医疗保障的“三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点医疗制
度,每年享受一次性报销住院费或门诊医疗费200元,重大疾病者补助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