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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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县政府组织群众以帮工、代耕、助粮、帮款等形式,
帮助烈、军属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 以发放救济粮、款、物和贷款等形式,解决优抚
对象和贫困群众生活困难。建国后,逢遇自然灾害,均采取拨发粮、款、物资,发放
贷款和救济款,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粮,组织社会捐献粮、款、物,开展生产自救等
措施,帮助灾民和贫困户解决生产与生活或困难。1955年,对农村孤寡老人由生产队
负责实行保吃、穿、住、医、葬的“五保”制。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由补
助粮食改为发放现金。1956年,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由代耕制改为劳
动工分补贴制。1958年,始办村级敬老院3处。1961年9月,成立桓台县民政局。1978
年6月1日起,全县废除土葬。1985年,始办镇级社会福利厂2个,到1987年增加到7个,
安置残疾人就业181人。1990年,在全省区、县中率先制定《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
并被民政部刊发全国。1991年始,在全县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
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1996年,全县农村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婚姻登记由在镇办理改为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1998年,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开始实施。1999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首次实行由选民直接提名、
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2002年,安置三峡库区移民35户、138人。先后荣获全国
村民自治示范县、全国村民自治先进县、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县、全国军地两用人才培
养使用先进县、全国为功臣献爱心行动先进县和两次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