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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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曾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桓台县参议会,代表民意,监督抗日
民主政府,实施各种进步法令,团结各界人士一致抗日。建国后,建立各界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 于1950年1月, 召开首届首次会议,至1953年4月三届一次会议后终止。
1954年7月, 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桓台县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至1966年4月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之后,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停止活动,1978年4月恢复。在1980年5月召开
的桓台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依法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成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1993年第十三届起,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由3年改为5年。历次会议均以听取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县政府工作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安排意见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及当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县人民法院和
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选举(或补选)常委会委员、主任、副
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为法定议程。闭会期
间,县人大常委通过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财政预决算执行、全县重大工作组织实施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等工
作汇报,听取审议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组织县人
大代表对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
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实施法律和工作监督,推动全县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持
续、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