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公开宣判李明贪污案] 资料库:桓台县情资料库 章节:桓台年鉴(1988~1991)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2/article/27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6/section/2/article/27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公开宣判李明贪污案]
被告人李明, 男,23岁,捕前系县粮食储运库保管员,1988年12月至1989年6月 间, 其利用职务之便,乘储运库向县面粉厂调拨小麦之机,分三次盗窃小麦1.34万 公斤,价值5915.15元,高价出售后得赃款14790元。1989年7月,乘田庄粮所向储运 库调小麦之机,将小麦4500公斤偷运到周家乡李王村,后卖掉,价值3220元。1989年 6月, 其乘收购公粮之机,利用伪造粮食征购划拨单收购不入库、虚构粮食数量的方 法贪污现金2241.56元,小麦1306公斤,卖得赃款15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明退回全 部非法所得。 法院依照《刑法》第155条、第60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 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款(二)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追缴 全部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