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明, 男,23岁,捕前系县粮食储运库保管员,1988年12月至1989年6月
间, 其利用职务之便,乘储运库向县面粉厂调拨小麦之机,分三次盗窃小麦1.34万
公斤,价值5915.15元,高价出售后得赃款14790元。1989年7月,乘田庄粮所向储运
库调小麦之机,将小麦4500公斤偷运到周家乡李王村,后卖掉,价值3220元。1989年
6月, 其乘收购公粮之机,利用伪造粮食征购划拨单收购不入库、虚构粮食数量的方
法贪污现金2241.56元,小麦1306公斤,卖得赃款15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明退回全
部非法所得。 法院依照《刑法》第155条、第60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
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款(二)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追缴
全部非法所得。
[公开宣判李明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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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明, 男,23岁,捕前系县粮食储运库保管员,1988年12月至1989年6月
间, 其利用职务之便,乘储运库向县面粉厂调拨小麦之机,分三次盗窃小麦1.34万
公斤,价值5915.15元,高价出售后得赃款14790元。1989年7月,乘田庄粮所向储运
库调小麦之机,将小麦4500公斤偷运到周家乡李王村,后卖掉,价值3220元。1989年
6月, 其乘收购公粮之机,利用伪造粮食征购划拨单收购不入库、虚构粮食数量的方
法贪污现金2241.56元,小麦1306公斤,卖得赃款15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明退回全
部非法所得。 法院依照《刑法》第155条、第60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
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款(二)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追缴
全部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