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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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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任免]
1988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桓台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名,其中政府4名,法院22名,检察院1名,人大机关工 作人员2名。 在人事任免工作中,注意了严格手续,按照标准,依法把关。对提请人 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经过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考察了解,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 的方式进行表决,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及 时地颁发了任命书。同时,向被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提了要求,使他们增加了法制观 念和公民意识,进一步树立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1989年,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任命了2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人大机关工作人 员5名,政府组成人员8名,审判、检察干部10名,免去了1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 务。任免过程中,常委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干部的四化标准,遵照向党和向人 民负责一致性的原则,较好地行使了任免权。 1990年, 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共任命162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政府组成人41 名,法院审判人员63名,检察院检察人员45名,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13名。免去了20 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在行使任免权的过程中,常委会遵照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 责一致性的原则,坚持做到依法办事,较好地行使了行免权。 1991年,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县人大和“一府两院"2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中, 任免政府组成人员13名,审判检察干部12名,人大机关工作人员3名。在行使 任免权的过程中, 坚持依法办事, 坚持向党委负责和向人民负责一致性,严格掌握 “四化”标准,既严格了法律程序,又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