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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制定关于县常委为政清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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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制定关于县常委为政清廉的规定]
1988年9月.县委制定关于县委常委为政清廉六条规定:(一) 县委常委要牢固树 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带头转变领导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 (三)坚持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原则,反对任人唯亲。(四)严格遵守中央关于稳定物 价、稳定市场的规定。(五)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六)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以任何 形式和名义馈赠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