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7人次,其中任命4人次,
免3人次;接受县长辞呈1人次,副县长辞呈1人次。任免县法院审判人员5人
次,其中任命4人次,免1人次。任命人民陪审员30人次;任免县检察院检察
人员8人次,其中任命7人次,免1人次。
【依法行使任免权】
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7人次,其中任命4人次,
免3人次;接受县长辞呈1人次,副县长辞呈1人次。任免县法院审判人员5人
次,其中任命4人次,免1人次。任命人民陪审员30人次;任免县检察院检察
人员8人次,其中任命7人次,免1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