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收益分配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6&A=1&rec=91&run=13

解放前,地主、富农靠雇工或出租耕地收入,雇农和佃农所得很少。少数半
自耕农的收入除交赋税外,仅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
1945~1953年,农民收益除交纳公粮外,余者全部归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期间,收益分配一般是五五分成。即农业总收入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和公益
金、公积金,剩余部分按社员入社生产资料和社员劳动量各占50%分配。社员粮
食分配人七劳三,即人口占70%,劳动量占30%。高级社时期的收益分配,农业
总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农业税、公共积累外,其余按劳分配。1957年,全县粮食
总产7618.99万公斤, 粮食征购为2144.50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的28.15%,
农业返销粮688.50万公斤, 实际净征购1456万公斤, 占粮食总产的19.11%。
1958年,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是“先留后分”、“多扣少分”。在总收入中,先
扣除各项费用、农业税和征购后,剩余的50%左右,分给社员。
1959~1960年,由于“左”的错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桓台人民每年吃国家
返销粮2000万公斤上下,粮食严重不足,只好以瓜菜充饥。1961年秋,中共中央
颁布《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后,始减轻征购任务,减轻人民负担。
实行生产队独立核算后,又解散食堂,取消了工资制。
1962年,按人五劳五或人四劳六分配口粮。1973年,实行人七劳三分配,其
七成按人分配部分,实行年龄分组定成分配。1~3岁五成,4~6岁七成,7~9岁
九成,10岁以上十成。对“四属”(军、烈、干、工)和困难户实行以成记工,按
一般标准口粮分配。人均分配,1978同1970年相比,由6l元增至88元。1982年,
人均口粮240公斤,比1973年增加46公斤。1985年,人均口粮412公斤,比1965年
的165公斤,增加245公斤。人均收入,1985年与1982年相比,由232元增至535元,
增加303元。1987年,人均占有粮食567公斤,人均收入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