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婚丧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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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
1.订婚 清末民国时期,男婚女嫁皆由父母包办,一般婚龄女大于男,少者二三岁,多则五六岁,
俗忌男大三,女大四。一般婚龄为男十一二岁,女十四五岁。订婚需经媒宾介绍,双方家长认为门当
户对,再核对属相,占卜吉凶,议定聘礼。男方遣媒“换帖”,即为订婚。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一般订婚年龄男女均在18周岁以上。订婚
时,男方设小宴,由介绍人带领女方家长及姑娘同到男家面谈,时称“小相”、“小见面”。80年代,
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一般订婚年龄男女均在20周岁以上,“小相”须付姑娘见面钱。尔
后,议定聘礼,由70年代二三百元提高到数千元,大部实行折款包干制。
2.通柬 民国时期,由男方选择黄道吉日,备衣料、首饰、压柬钱等遣媒送于女方,女方回柬置
“文房四宝”,即为缔婚。50年代起,通柬泛称“大相”、“大见面”。80年代,男方备酒宴,亲友
纳资祝贺。男女相约选购衣料、首饰、看电影、照合影像等,自此,双方可经常往来。
3. 下帖 下帖俗称“送上头盒” 。民国时期,结婚前月余,由男方请阴阳先生占卜择吉,书写
“年命帖”,上书:结婚日期,“过门”时辰,上下轿方向,接送女客属相等事宜,并备衣料、首饰、
鸡、鱼、肉、小枣、粟子(含意早立子),与“年命帖”一并用食盒抬送女方。女方宴待后,用红纸
分别包装油、盐(含意有缘分)、香、艾(含意相爱)带回男方,即为应允。新中国成立后,此俗从
简。婚期多由介绍人同男女双方共同议定,农村多在冬、春农闲时,机关厂矿企业多在节假期。结婚
前,首先依法到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等手续,衣、物齐备,方能“下帖”。其作法除不用食盒抬送
外,大都仍沿旧俗。
4.娶亲 泛称办喜事、红公事。民国时期,娶亲前两天操办酒菜,聘请厨师、吹鼓手,约近族人
共同磋商娶亲事宜。结婚前一日,大门挂彩绸、贴喜联,亲友携带布帐喜资前来祝贺(俗称添饭),
主人酒宴款待。当日晚,新郎披红,有人持红毡,鸣锣开道,向长者叩头,俗称“行礼”。次日,男
方备轿两乘,新郎披红戴花乘官轿,女花轿随后,笛、笙、唢呐齐鸣,旗、锣、伞、扇引路。轿至女
家门前,要付门赏,宴罢付赏,披红戴花付赏,由管家指挥,新郎向新娘行跪拜礼。随后,新娘头罩
红纱,男前女后踏红毡入轿。陪同者有相轿童2人,送客2人,沿途亲友向新人献“过街面”,轿遇庙、
桥、井、湾均以红毡相盖。进村燃火把,落轿鸣鞭炮。新中国成立后,行礼已废。50年代起,男骑马
女乘车取代了官、花轿,新娘配戴墨光眼镜取代了罩头红,锣鼓队、彩旗取代了吹鼓手与旗、锣、伞、
扇。80年代多用汽车、小轿车、乐队迎娶,余俗沿袭至今。
5.拜天地 民国时期,新娘娶到男方落轿后,由2少女挽扶,胸前抱“四书”,踏红毡,跨马鞍,
叩拜天地。建国后,拜天地改为典礼式。60年代,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主持集体婚礼。典礼程序一
般8~10条,设司仪1人主持,新人互行鞠躬礼,携手入洞房。礼毕奏乐,赠来宾香烟、喜糖。
6.坐帐 民国时期,新娘入洞房后,要定向坐帐3日不得出门。其间,不分辈次,近族“送小饭”,
由新郎陪餐。 当日晚, 新人喝合婚酒,劝酒者2人戏闹。酒罢,闹洞房。2日,晨起祭祖,谒拜长老
(付拜钱)。3日,新娘晨起给公、婆叠被、扫地,厨房扒灰,所到之处均放有赏钱。建国后,新娘
可随意出入,部分礼俗沿续至今。
丧葬 民国时期,厚葬为孝。富家年逾花甲即打圹(建寿坟)。寿终时头忌东向。绝气稍前梳、
洗、更衣(不系扭扣)。气绝,长子面西登高指路,举家致哀。然后,尸体南向置灵床,头前设供桌、
长明灯, 香火不断。 近服者着白衣、冠,远服者裱鞋,长子登拖鞋。大门两旁落白条,灵堂右侧贴
“殃条”。子女披麻戴孝于灵旁,与致吊者同哀。当日晚,哀子身披的纸钱与纸马一并焚烧(俗称送
盘缠)。次日,讣告亲友,哀子守灵待吊。3日瞻仰遗容,衣衾棺椁。大殡,设内、外柜,聘礼宾司,
请僧诵经,殡期3、5、9日不等。发引时,哀子灵前摔瓦,女眷启后痛哀。设迎门祭、路祭、墓祭,
落棺成坟。葬后要“留灵返舆”,在服者改着青装,聘点“主”官(有功名者),抱“主”童各1人,
备轿一乘,由礼宾司喝礼进行。在哀乐中将木“主”抬送族祠就位。次日黎明,哀子逐户至助忙者和
赠仪人家叩门呼谢。然后带祭品至墓奠祭(称圆坟)。葬后作“五七”、“百日”。届时,携祭品、
纸箱、柜、摇钱树,赴墓前致哀。服期3年内不贴春联,需上午祭奠。不满30岁死者称少亡,殡期不
超2日,在外死者尸体不得入宅。建国后,丧葬礼俗从简。20世纪50年代,一般殡期2~3日,薄棺无
椁,土葬深埋。60年代,废除族茔,各村设公墓,用水泥棺。1976年推行火葬,生产大队建立纪念堂
(存骨灰盒)。丧仪典礼式(追悼会),花圈、黑袖章取代了白幡、孝服。1982年,桓台县被评为山
东省殡葬改革先进单位。1987年起,死后,白布裹尸火化,骨灰盒在原族茔地深埋,暂留小土堆,坟
上插花圈,“五七”或“百日”后由耕者将坟堆铲平。直系子女臂戴黑袖章(刺“孝”字)。余习沿
袭至今。
祭祖 民国时期,大姓聚居村庄多建祠堂(称家庙),祠内供奉本族祖先木“主”。清明节、农
历十月朔全族聚祭,祠内设宴,按人分餐。无“主”者墓祭。祠祭、墓祭只限男性。3年内之新墓,
奠祭者仅限上午。清明祭祖须先一日“添土”(换新房);十月朔祭祖,要备纸衣、棉花祭品,墓前
焚化(送棉衣)。建国后,祭祖勿分男女,形式不拘。80年代末,大部至郊外奠祭,有的在家供奉遗
像,迷信习俗基本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