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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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50年代起,各乡镇、行政村均建有民政调解组织,业务属县法院领导。1953~1956年,
全县有民政调解委员会97个,调解人员1394人。1962年,设区调解领导小组7个,人民公社调解委员
会38个,生产大队调解小组317个,调解员2035人,其中中共党员占38.8%,共青团员占10%,妇女
占10.5%。1979年,全县有13个人民公社、25个县属企业建调解委员会,339个生产大队设调解小组,
共有调解人员1851人。1982年,调解组织归县司法局领导。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生产大
队342个,县属企业50个,调解小组1398个,调解员5700人。1985年,由于取消了生产队,民事调解
组织改以村为单位,全县有调解委员会363个,调解员1064人。1987年,为提高调解队伍素质,培训
调解员1042人和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站人员30人。
调解工作 建国初期,基层调解组织对婚姻、继承、债务等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了
大量调解工作。1964~1966年,全县有342个生产大队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5474件,是县人民法院
(包括基层人民法庭)3年受理各类民事纠纷的5.8倍。县法院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调解处理的占受理各
类民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1981、1982两年,经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9070件,其中房屋宅基纠纷占
25.6%,打架斗殴占24.7%,婚姻占14.2%,继承分家占14.1%,抚养赡养占12%,其他占9.4%,
调处率为96%。1985年,全年共受理民事纠纷2589件,调解处理2533件,调处率为97.83%,调处成
功率达90%。1987年,全县共受理民间纠纷1944件,比上年2583件下降29.7%,调处成功率为88%,
由于调解处理及时,避免了12起、19人因矛盾激化可能引起的自杀、凶杀恶性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