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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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机构承办。1981年6月,县人民法院始设经济审判庭,
当年受理经济案件1起。1982年6起,审结6起。1984年,全年受理经济案件38起,其中购销合同纠纷
案件28起,占受理数的73.68%,诉讼标的金额为25.65万元。1985年,县人民法院组织巡回法庭深入
乡(镇) 村就地办案。 是年, 受理经济案件546起, 审结535起,审结率为98%,诉讼标的金额为
215.76万元。受理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46.7%,购销合同纠纷占20.8%,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占17
%,建筑承包、加工承揽、物资运输、财产租赁、供用电合同纠纷共占15.5%。1986年,全年受理经
济案件412起,审结382起,审结率为92.7%,诉讼标的金额为153.05万元。审结中,调解处理的380
起,占结案数的99.5%。同年10月,省、市人民法院对本县上半年的268起经济纠纷案件进行检查,
立案标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占审结数的96%。1987年,全年受理经济案件200起,审结175起,结案率
为87.5%,诉讼标的金额为116.54万元。结案中,调解处理的占92%,判决的占0.6%,其他占7.4%。
全年组织巡回法庭6次,参予审判人员181人次,在新城、荆家、唐山、起凤、周家、索镇6乡(镇),
指导基层解决各类纠纷(含民事纠纷)15231件,立案审结经济案件44起,为集体和个人收回各项欠
款574.45万元。是年,县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经济案件审理评查中名列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