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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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事案件由县长或承审员审理,审判庭设县衙前堂。1928年,民事案件由县地方法院
审理。1932年法院并入县政府,民事案件仍归县长审理。
1940年,桓台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民事案件由行政科调处。仅1949年下半年即调处民事案件
175起,其中婚姻案件123起,占调处总数的70%。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按照以调解为
主的原则,审理民事案件。1951年1~9月,处理婚姻案件900起,其中判决42起,占审理数的4.66%;
调处858起,占审理数的95.33%。至1965年,主要民事案情类型是:婚姻、债务、财产、家务、宅基、
买卖、土地、争嗣、阻挠改嫁带产等,计受理民事案件3771起,其中田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948起,
占全县受理总数的25.13%。
“文化大革命”初期,审判机构一度被改组,民事纠纷未能及时审理。1966~1976年,全县审理
民事案件773起,主要为离婚和房屋纠纷等案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日益增多,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至1985
年,全县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922起,其中基层人民法庭审结2224起,占结案总数的76%。1987年,
受理民事案件591起,审结547起,审结率为92.55%。调处495起,占审结数的90.49%。判决11起,
占审结数的2.01%,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1起,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未结。是年,县法院在全
市民事案件审理质量评查中名列第一。

桓台县民事案件审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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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离婚│ 债务 │房屋│ 宅基 │继承│赡养│ 抚养 │赔偿│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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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36 │ 14 │ 48 │ │ 17 │ 15 │ │ 18 │104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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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75 │ 47 │ 17 │ 64 │ 5 │ 60 │ 4 │ 33 │ 54 │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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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54 │ 213 │ 10 │ 42 │ 12 │ 40 │ 9 │ 28 │ 64 │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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